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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高岩子林场(红椿乡)段协议书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1)52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1-05-23

施行日期:2001-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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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高岩子林场(红椿乡)段协议书的批复(国函[2001]52号)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高岩子林场(红椿乡)段协议书>的请示》(渝府文[2000]34号)收悉。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高岩子林场(红椿乡)段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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