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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0)7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0-06-14

施行日期:2000-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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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0〕7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鲁政发〔1999〕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总体规划》)。

二、淄博市是全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山东省的中心城市之一。淄博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建设,加快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淄博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2961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继续保持由张店、博山、淄川、临淄、周村等五个城区(以下简称五个城区)组成的组群式布局,强化张店的中心城区地位。  要结合市域内主要交通走廊,优化城镇体系结构,逐步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41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46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58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58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五个城区的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尤其是各城区之间的公共交通,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交通体系。要大力推行节水措施,调整工业结构,严格控制耗水量大的工业,确保各类水源不受污染。要以防洪和抗震为重点,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城市重点工程防灾设施以及防灾信息系统的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城市防灾体系。

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重点强化对大气污染的防治。要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搞好孝妇河等河流两岸和颜山等山体的绿化,严禁破坏森林植被和沿河防护林带。除交通干道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严禁在城区之间的交通干道两侧进行建设。

七、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进一步加大临淄齐国故城、田齐王陵的保护力度,重点保护好“一城(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临淄区)、两带(孝妇河风光带和淄河风光带)、四区(博山风景名胜区、柳泉蒲文化保护区、博山传统民居保护区、周村传统街区保护区)”。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淄博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淄博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有关法规,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淄博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齐心协力,把淄博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淄博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二000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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