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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0)17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0-02-13

施行日期:2000-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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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国办函[2000]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办国家级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豫政文(1999)16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老南岗附近,南起郑尉公路(老陇海铁路路基),北至陇海铁路,东起李南岗、潮河,西至107国道,规划范围总用地12.49平方公里。

三、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郑州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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