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7〕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11
施行日期:2007-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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