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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宿县地区设立地级宿州市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1998)102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8-12-06

施行日期:1998-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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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宿县地区设立地级宿州市的批复(国函[1998]10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的请示》(皖政秘[1997]203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桥区。

二、宿州市设立?桥区,以原县级宿州市的行政区域为?桥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胜利路。

三、宿州市辖原宿县地区的砀山县、萧县、泗县、灵璧县和新设立的?桥区。  宿州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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