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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发明电(1998)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6-11

施行日期:1998-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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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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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国务院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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