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8年4月3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2008-12-27
施行日期:2008-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8年4月3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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