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撤销沧州市郊区的批复(国函[1997]9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沧州市郊区的请示》(冀政(1997)58号)收悉。同意撤销沧州市郊区,将原郊区的南陈屯乡(不含王希鲁村)、小王庄乡(不含三里庄、北赵家坟村)划归运河区管辖;将原郊区的小赵庄乡、南陈屯乡的王希鲁村、小王庄乡的三里庄和北赵家坟村划归新华区管辖。
国务院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1997)9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7-10-21
施行日期:1997-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撤销沧州市郊区的批复(国函[1997]9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沧州市郊区的请示》(冀政(1997)58号)收悉。同意撤销沧州市郊区,将原郊区的南陈屯乡(不含王希鲁村)、小王庄乡(不含三里庄、北赵家坟村)划归运河区管辖;将原郊区的小赵庄乡、南陈屯乡的王希鲁村、小王庄乡的三里庄和北赵家坟村划归新华区管辖。
国务院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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