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1995年5月26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环法[1995]206号来函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局,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不包括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5-26
施行日期:1995-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1995年5月26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环法[1995]206号来函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局,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不包括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