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局:
为落实《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107号)做好我市私房租金的核定工作,现就承担人向产权人实纳租金的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1.提租前承租人应纳月租金=提租前原实纳月租金??承租人所在单位按月发放的私房租金补贴(0.83×使用面积)
2.提租后实纳月租金=提租前承租人应纳月租金×1.760+0.83×使用面积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2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12
施行日期:2000-04-12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房地局:
为落实《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107号)做好我市私房租金的核定工作,现就承担人向产权人实纳租金的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1.提租前承租人应纳月租金=提租前原实纳月租金??承租人所在单位按月发放的私房租金补贴(0.83×使用面积)
2.提租后实纳月租金=提租前承租人应纳月租金×1.760+0.83×使用面积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