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海监执法监察人员实施执法检查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安徽、海南、湖北、江西省(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中国海监北海、东海、南海总队:
为便于中国海监执法监察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有关海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对在中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和铺设施工及维修、海洋倾废等活动的外国籍调查船和施工作业船,实施登船或随船执法监督检查,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人员审批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就中国海监执法监察人员登外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监执法监察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和查处海洋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需要登外轮时,凭国家海洋局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监察证》,并着中国海监制式服装登外轮,免办登外轮证件。
随同中国海监执法监察人员登外轮的翻译、技术检查和鉴定人员凭中国海监北海总队、东海总队、南海总队出具的证明登轮。
二、上述人员每次登外轮前,中国海监北海总队、东海总队、南海总队应事先将登轮人 员、时间通知边防检查站。
三、登外轮的中国海监执法监察人员和翻译、技术检查和鉴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