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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函(1992)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7-25

施行日期:1992-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1992年7月25日发布,国函〔1992〕9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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