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1992年7月25日发布,国函〔1992〕9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函(1992)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7-25
施行日期:1992-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1992年7月25日发布,国函〔1992〕9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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