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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5-05-26

施行日期:2005-05-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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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的决定》(NO:SCO80832)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5月26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的决定(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已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可取得教师资格;”一句。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四、删去第二十四条。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六、删去第四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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