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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9-20

施行日期:2006-09-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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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 黄智权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2000〕101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加快科技进步,加速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江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十四条中,每年奖励项目由60项增加到100项左右。

三、第十五条中,“有关组成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四、第二十条中,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增加到每年600万元左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提高到10万元、6万元、2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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