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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废止令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6-02

施行日期:2006-06-0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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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废止令(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1995年7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的《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5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予以废止,自2006年6月2日起停止施行。现予公布。

199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的《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已经2006年5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予以废止,自2006年6月2日起停止施行。现予公布。

省 长 张中伟二○○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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