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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唐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5-17

施行日期:2004-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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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2004年5月1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和《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和专门工作同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公安保卫部门负责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以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包括:  (一)党政领导机关、负责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外国来宾的单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和重要的通讯设施。  (三)存放重要文件、资料和档案的部位。  (四)重要的发电、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或部位。  (五)国防科研及其他重要科研单位。  (六)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要设备、重要物资仓库及重要桥梁、隧道和堤坝。  (七)各金融机构和存放大量货币、有价证券及生产存放金银与其它贵重稀有金属的部位。  (八)生产、使用、存放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和放射源、菌种、剧毒、病毒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九)生产的指挥决策机构和生产装配、检验重要产品的关键部位。  (十)保管陈列和存放珍贵文物、珠宝、玉器的单位和部位。  (十一)公安机关认为应列为要害的部门和部位。

第五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由单位的公安保卫组织经调查后提出。一级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各自保卫工作隶属公安机关审批,二级、三级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保卫工作隶属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划分:  (一)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政治、宣传中心的部门或部位划为一级要害;  (二)一旦发生问题将严重影响某一区域生产或职工安全的部位划为二级要害;  (三)一旦发生问题将严重影响一个单位安全的划为三级要害。

第七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和具有相应业务技术素质的人担任。下列人员不得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  (一)反对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  (二)被判处徒刑缓期执行的、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监外执行、假释、所外劳教的;  (三)刑满释放和解除管制表现不好的;  (四)有重大犯罪活动嫌疑的;  (五)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  (六)直系亲属有被政府处决,心怀不满的;  (七)其他不适合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对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建立定期分析思想情况的制度,发现不符合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公安保卫部门要报请单位领导及时调整。

第九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安全岗位责任制、门禁登记制、安全检查制、设备监修制、各项事故追查制和加强技术预防等措施。

第十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配备武装警察、经济民警或其它警卫力量,加强昼夜警卫、值班、看守和巡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要害部门、要害部位有重大治安隐患,可以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无故拖延不整改的,公安机关报请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二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应建立要害档案,全面掌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业务活动和人员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单位,对本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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