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449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抚顺市邮政通信通邮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4-19

施行日期:2004-04-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抚顺市邮政通信通邮管理暂行规定 (抚顺市政府令第30号 2004年4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保障公民通信的基本权利,为全市公民、组织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邮电局是我市邮政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的邮政通信事务管理。

第三条 邮政通信设施及邮政服务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信报箱(群)、收发室是住宅建筑、办公建筑的组成部分,列入建筑标准和竣工验收项目。  邮政通信设施的设计标准,应符合邮政通信通邮的规定,住宅或办公建筑的竣工验收应有邮电部门参加,没有邮政通信设施的不予通邮。

第四条 新建、改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建筑,应在方便投递信报的地方设置收发室。

第五条 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楼),应在每个单元一层楼梯口处设计有标准分户信报箱,有条件的可设收发室或信报箱(群)。

第六条 收发室、标准分户信报箱及信报箱群的建设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七条 设计或施工部门应按邮政部门提供的信报箱(群)的技术标准编号、配锁。

第八条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楼)无通邮设施的,或有设施已损坏的,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列出计划逐步补齐或修复。

第九条 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楼)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建、更名、迁移,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持经批准的门牌号证明,在投入使用三个月内到市邮电局邮政调度室办理通邮申请手续。  邮电部门应在接到通邮申请书五日内到现场勘察,验收合格后立即通邮。

第十条 通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总出入口处设有收发室,配专职收发人员,备有收发专用章和收发人员名章;  (二)住宅小区(楼),设有收发室的,应配专职收发人员,备有收发专用章和收发人员名章,设置信报箱的,应编号、配锁。

第十一条 通邮设施验收后,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将通邮设施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公民或单位都有保护通信设施的义务,不得损毁、破坏通信设施,不得妨碍投取信报。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五条的,责任单位或产权单位应承担补设通邮设施的全部费用,在限期内完成。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责令其排除妨碍外,赔偿实际损失。对故意破坏通邮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邮政部门应向申请单位赔礼道歉,并对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邮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