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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9-04

施行日期:2003-09-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蒋宏坤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将第五条修改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与承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相符的设施和运输工具,并经有关部门安全检测合格;

(二)驾驶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

(三)配备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车辆、船舶和货物必须参加保险;

(五)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设备保养维护制度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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