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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12-03

施行日期:2004-12-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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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2004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3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的决定(2004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度假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

二、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负责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工作;”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度假区内国税、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度假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度假区鼓励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度假村、宾馆、餐饮、购物设施;

“(二)休闲、娱乐、游乐和文化、体育、健身设施;

“(三)旅游、现代会展、商务办公、观光农业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四)与旅游业直接有关的无污染的生产性项目;

“(五)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六、删去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七、删去本条例中章的序号及名称。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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