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改为: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6-05
施行日期:1995-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改为: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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