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土资源部人事司关于2009年在国土资源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土资人函[2009]7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6-22

施行日期:2009-06-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土资源部人事司关于2009年在国土资源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国土资人函〔200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新机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国土资源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必须培养大批精通国土资源经济、法律、规划等业务的复合型、应用型的高素质、高层次行政管理人才。根据《国土资源部“十一五”人才规划》中制定的主要任务目标,经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南京农业大学协商,决定2009年继续与三校联合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定向培养主修国土资源管理专业的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

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资源经济、法律、规划)、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经济、法律、规划)、公共事务管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二、报考条件及招生人数

报考条件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具有发展潜力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或业务骨干),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2006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2009年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班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收80名、南京农业大学招收200名。

三、学制、学位和学费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定向MPA教育学制一般为3年。前两年每年集中两次脱产学习,每次4周,第三年回原单位,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学位论文,最后在学校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由所在学校颁发MPA硕士学位证书。学费三年共计3万元,由学员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脱产学习的费用建议学员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四、推荐报名和资格审查

各省(区、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干部,由本单位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进行资格审查;部机关干部由人事教育司负责组织推荐并进行资格审查;部直属单位干部由各单位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进行资格审查。要注意从具有发展潜力的各单位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或业务骨干)中推荐人选。各单位人事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报考条件推荐考生,查验报考人员的学历证书,签署推荐意见。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有关条件,由学校招生部门最后审定,并在录取前进行。

五、报名方式和考试录取

符合报考条件并获得推荐的考生,自愿选择三所学校之一报名,招生采取网上报名的办法进行,全国网上报名时间为2009年7月上旬,统一考试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11月1日;今年全国联考科目为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公共管理基础及综合知识(语文、数学、逻辑);复试分别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分为政治理论和面试两部分。为帮助考生备考,三所学校都将举办考前辅导班。以上具体报考事项详见三所学校招生简章。

三校的招生简章可上网查询下载:

(一)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网址http://www。cugb。edu。cn/进入研究生院主页

咨询电话:010-82321924纪老师010-82322190林老师

(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网址http:

咨询电话:

(三)南京农业大学MPA教育中心网址(查询各类通知、公告):http:

研究生院网址(网上报名链接):http:

咨询电话:

六、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人事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国土资源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比例地选派有关干部参加MPA研究生在职教育。接到此通知后,请尽快将本通知转发下去,积极做好人员的推荐和选送工作,有关事宜请与部人事教育司联系。

联系人:居新会

电话:

传真: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样表)

现场确认报名点名称:               现场确认工作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报名现场打印

电子照片

(加盖工作单位

人事部门公章)

籍贯

民族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单位性质

工作岗位

职务

职称

政治面貌

考生来源

移动电话

工作时间电话

非工作时间电话

其它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专科学历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

证书编号

本科学历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

证书编号

学士学位

年 月获         学校       专业  学学士学位

证书编号

其他

学历、学位

年 月获         学校      专业

学历

学位

证书编号

报考学校

报考学位类别

应试语种

报考专业或领域

报考院系

备 注

(签字前,请认真核对上述内容)

诚信承诺书

我保证所提供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由于上述信息虚假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考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考生工作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省级主管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招生单位审核意见:

招生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请考生仔细核查上述信息,并打印留存,现场确认时不予更改。

请考生持此表、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