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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高温雷雨季节至国庆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三(2009)1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7-06

施行日期:2009-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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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高温雷雨季节至国庆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地将在国庆期间举办焰火燃放庆祝活动,一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承担了庆典礼花的生产、储存任务。当前至国庆纪念日前夕,正值夏季,高温、潮湿、多雨、雷电天气现象集中出现,容易引发烟花爆竹事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繁重。为确保这一特殊时段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各地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至国庆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落实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监控措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规定,严防死守,防止事故发生。

二、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规定。今年入夏以来,我国北方持续高温、干旱,南方一些地区雷、暴雨天气多,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十分不利。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好国庆烟花生产任务和高温、雷雨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每家企业特点及其生产任务,有针对性地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和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对明令全面停产的企业要实行“封条”管理等措施,在其原材料库、危险工房等重点部位张贴封条,严防企业违规生产;督促其妥善保存或处置库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等原材料;做好值班守护工作,严防黑火药、烟火药等危险原材料丢失、被盗,防止高温天气和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对未采取全面停产措施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有关高温、雷雨天气停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三、加强对承担国庆礼花生产、储存任务企业的安全监管。国庆礼花的生产、储存任务集中在高温、雷雨季节,给承担任务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根据任务特点,制定并落实在特殊季节执行重要生产、储存任务的安全保障措施,坚决杜绝突击生产引发“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现象。监督指导企业采取利用早晨低温时段组织生产等措施,减少高温对完成生产任务的影响。加强对承担国庆礼花储存任务的经营企业仓储设施的监管,杜绝使用一般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礼花弹等A级产品和超量储存现象。同时,要积极配合质监等部门加强对国庆礼花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

四、充分利用高温停产时机,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改造和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要结合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等工作,在高温停产期间督促指导企业改造不合理生产工艺布局,修建围墙、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和混(制)药、装药等粉尘大的工房的排水沟和沉淀池等重要安全设施。要在暑期集中组织开展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上述工作落实情况要纳入高温季节之后企业复产验收的重要内容,未落实基础设施改造、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并通过许可证到期不予办理延期换证的措施,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存在工艺缺陷和事故隐患且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认真做好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或会同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切实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的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管理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等工作,确保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安全和谐环境。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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