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一案的答复(1998年12月30日?[1998]民他字第33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株口服液质量不合格,以及陈伯顺死亡与服三株口服液的因果关系;你院可对本案尽量做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5]民他字第3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12-30
施行日期:1985-12-30
时效性: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一案的答复(1998年12月30日?[1998]民他字第33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株口服液质量不合格,以及陈伯顺死亡与服三株口服液的因果关系;你院可对本案尽量做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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