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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10-28

施行日期:2004-1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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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8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办完用地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

二、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了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前应当通知规划部门进行现场验线,规划部门应当及时验线。”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本决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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