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必须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6-26
施行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必须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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