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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6-26

施行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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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等,涉及地价评估的,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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