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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联合公告

发布部门:贵州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6

施行日期:2006-06-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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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在我省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将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在贵州省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二、在2006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按规定放置交强险保险标志或随车携带2006年7月1日前起期的商业三责险有效保单。自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或不能出示2006年7月1日前起期的商业三责险有效保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在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积累经验数据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交强险费率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并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五、交强险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六、除特殊情形外,交强险保险期间为1年。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对于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保险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及各种附加险、短期意外险等。

七、目前,我省具备经营交强险资格的财产保险主体公司共有5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人可选择以上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投保交强险。各分支机构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不得变更交强险条款和费率,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附加其他条件,不得违反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从即日起,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在营业场所张贴《条例》、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本公司使用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内容和格式。

八、保险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将依照各自职权,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交安法》、《条例》的行为。如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可向以上部门举报。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电话:0851-5878262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电话:0851-5924512、5904479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电话:0851-5978043

九、如需进一步了解交强险的有关内容,请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查阅。

2006年6月26日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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