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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保监局关于规范旅行社责任险保险期限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岛保监发[2006]1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30

施行日期:2006-11-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近日,青岛保监局与青岛市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动旅游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岛保监发[2006]102号),对旅游保险的深入开展进行了整体部署,确定了旅游保险的工作目标。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规范旅行社责任险的业务经营,便于旅游局对旅行社投保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现对旅行社责任险保险期限有关问题规范如下:

一、根据文件要求,旅行社责任险从2007年起统一按照公历年度保险起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当年度新成立的旅行社,成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短期险承保,次年再按公历1年期承保。

对到期续保业务,到期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短期险承保,次年再按公历1年期承保。

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公司,青岛市旅游局将不认可其签发的保单,在旅行社年检时不予通过;同时,将取消该保险公司被指定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资格。

三、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务必将本通知下发到各分支机构;同时做好对各旅行社的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对旅行社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确保我市旅游保险工作的稳步推进。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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