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交通部关于重申制止强制旅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交运发(1993)64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11-09

施行日期:1993-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港航企业:

去年六月二十六日,针对一些港口客运站为当地保险公司代办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在发售客票时强制旅客另买意外伤害保险一事,部以交运发〔1992〕488号《关于制止强制旅客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要求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一年来,有些客运站认真贯彻执行了部通知精神,受到了广大旅客的赞扬。但还有不少客运站(包括公路客运站)仍然在发售客票时变相地强制旅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旅客对此十分不满。为切实维护旅客权益,充分体现保险自愿的原则,树立交通部门旅客运输窗口行业的良好形象,部重申,488号通知规定,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公路、水路客运站的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强制旅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错误做法。并对公路、水路客运站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客运站在向旅客发售客票时,不得在同一窗口发售意外伤害保险票;给订票单位预订客票亦不得同时搭售意外伤害保险票。否则视为强制旅客购买保险。

二、各客运站为保险公司代办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设立专门窗口并凭旅客已购买的有效客票单独发售意外伤害保险票。

三、各客运站对已购买或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旅客应一视同仁,不得以购买保险为条件,只对已购买保险的旅客提供优先发售客票、检票等特殊服务,变相地强制旅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票。

交通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