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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4-20

施行日期:2004-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4月20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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