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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口岸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2-09-24

施行日期:2002-09-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口岸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

二、第四条中的“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改为“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

三、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负责口岸外贸运输的协调工作;

(三)负责协调在口岸的管理、经营、服务和有关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指导各口岸对现场程序和辖区环境进行治理;

(四)负责对口岸的检查、检验和检疫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检查督促口岸的配套设施与口岸的规划、建设以及技术改造工作同步进行;

(六)负责口岸开放或者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协调解决外国籍交通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事宜;

(七)负责制定口岸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口岸的年度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速口岸的开放;

(八)负责组织口岸有关单位对已开放水域新建码头或作业区对外开放进行验收;

(九)负责组织协调开辟国际航线;

(十)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第九条修改为:“口岸管理部门应督促本省口岸的检查、检验和检疫部门简化检验手续,加快验收速度,提高口岸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依法进出口岸提供方便。”

五、第十条修改为:“在与口岸有关的交通运输、对外经济贸易和仓储、服务等项活动以及口岸的检查、检验和检疫工作中发生协作配合方面的纠纷时,当地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协调。

口岸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协调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六、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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