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4-1号)
《关于修改〈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年3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144-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市、地、州、县”改为“市(州)、县(市、区)”。
二、将第六条中的“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改为“必须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
三、删去第十条。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该条中的“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修改为“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该条中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该条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或者”。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