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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桂保监复〔2006〕13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6-06

施行日期:2006-06-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你公司《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关于申报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桂人保财险办发(2006)11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贵港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代理险种为: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与信用社主营业务相关的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核准港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代理险种为: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与信用社主营业务相关的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核准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代理险种为: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与信用社主营业务相关的财产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

二、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告知上述兼业代理机构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三、你公司应告知上述机构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督促其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进行手续费结算,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你公司应督促上述机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查询。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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