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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1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0-08-07

施行日期:2000-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任保兴二000年八月七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在实施拆迁安置时,市计划部门应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需要委托他人拆迁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被委托单位实施拆迁。

其余条款相应顺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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