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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保发[1994]5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3-24

施行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根据1994年全国工作会议关于实行“授权经营”的原则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目标责任状》列明的七项经营目标,总公司制定了《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这个《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总公司。

附: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分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加强总公司宏观管理,充分调动分公司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采取“指标分解、综合考核、奖惩挂钩”的办法。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是考核分公司经营成果及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考核指标的确定,以总公司与分公司签定的《经营目标责任状》中数字为准。目标考核依据为财会部门年终决算报表及其附表、计划部门业务统计报表以及有关部门的考核口径。

四、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保费收入;

(二)利润;

(三)费用率;

(四)新增固定资产购建规模(含在建工程);

(五)资金运用综合收益率;

(六)上缴资金;

(七)精神文明建设。

保费收入包括国内产险、寿险、涉外、信用险业务的收入(含代办及合办的业务收入);利润包括国内、涉外、信用险业务利润(国内利润成数分保后);费用率计算口径为:费用率=〔营业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提取三项准备(坏帐、投资风险及贷款呆帐准备)〕÷保费收入(财务口径)×100%;资金运用综合收益率为营业收入(资金运用部门)加投资收益之和与各项借入资金平均余额的比再乘以100%;固定资产购建规模以固定资产原值与在建工程之和为考核计算基础,公式为:新增固定资产购建规模=本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本年末在建工程余额-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上年末在建工程余额;上缴资金指每次应上缴总公司的资金及时、足额解缴。

精神文明建设,主要考核分公司领导班子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廉政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一是分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分公司领导班子团结和谐,具有求实和创新精神,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令行禁止,坚决执行上级的各项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具有健全的民主生活制度;为人表率,保持清正廉洁。二是职工教育培训。抓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及基本知识的学习,重视职工理想、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忠诚服务、笃守信誉;高度重视职工培训,有符合实际的培训计划。三是反腐倡廉。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有切实可行的反腐倡廉措施,处以上干部廉洁自律,要做到有安排、有检查;严格控制大案要案的发生,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发案率要有一定比例的下降,行业不正之风要有明显好转。四是思想政治工作要与业务一道去做,有专人负责,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创新、有落实。

五、经营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

1994年是推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第一年。为了加强指标的严肃性及考核力度,更好地体现激励机制原则,具体奖惩办法为:

全面完成七项指标的分公司(其中:保费收入达到或超过去年同口径15%),总公司奖励奖金30万元、公益金40万元、营业费用300万元。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分公司,总公司不给予奖励,并根据未完成项目分别扣罚奖金,其中:利润指标未完成扣8万元,保费收入指标未完成(指下达指标数字)扣6万元,固定资产购建规模突破下达指标扣4万元,其他指标未完成均各扣罚3万元。奖惩结果在次年决算编制后兑现。

六、总公司对目标执行结果的考评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各分公司应定期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检查。由于大灾及重大意外事故影响目标执行结果,年终随决算报表附有关报告予以说明,经总公司确认后不予扣罚。

七、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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