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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政(1999)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1-28

施行日期:1999-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政〔1999〕5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暂行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企机构)及其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对外服务工作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需要聘用中国雇员的外企机构;

(二)向外企机构求职应聘(包括首席代表或代表)或者以业务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到外企机构工作的中国公民(以下称中国雇员);

(三)向外企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外企服务单位。

第三条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外企机构聘用中国雇员事务的管理工作,省工商管理、人事、劳动、外事、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税务、海关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外企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委托省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外企服务单位办理。由外企服务单位按照委托要求和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外企机构招聘和提供中国雇员。外企机构不得自行直接聘用或委托其他任何单位、个人聘用中国雇员。

第五条 外企服务单位为外企机构招聘和提供中国雇员,应按有关规定到人事、劳动等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 符合在外企机构工作条件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外企机构供职或提供劳务服务的,应当向外企服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经外企机构考核同意后,由外企服务单位报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外企机构工作的中国雇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外企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中国雇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外企服务单位依法缴纳。

第八条 外企机构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中国雇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护国家秘密,遵守外企机构的工作制度,保守外企机构商业秘密。

中国雇员与外企机构或外企服务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省外经贸委应加强对外企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外企服务单位要提高服务质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外企机构招聘和提供中国雇员,加强对到外企机构工作的中国公民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十条 党政军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掌握国家秘密的在职和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的人员,到外企机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聘用中国雇员,由省外经贸委会同工商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常驻我省的外籍人员个人如需聘用中国公民为其服务以及外国企业聘任中国公民在本省境内担任业务代理、业务联络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内地雇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外企机构在此之前聘用中国雇员不符合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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