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议价粮食收购和地区之间粮食调剂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3-31

施行日期:1989-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议价粮食收购和地区之间粮食调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目前,一九八八年度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经各地努力,已基本完成。今后一段时间,要继续抓紧完成“议转平”和合同定购的扫尾工作,特别要抓紧议价粮食的收购,同时搞好地区之间的粮食调拨与调剂,安排好城市供应和灾区人民生活。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未完成粮食合同定购和“议转平”任务的地区,一定要抓紧收购,做好工作。已经完成合同定购和“议转平”任务的地区,要继续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抓紧时机,搞好议价粮收购工作,完成商业部下达的议购建议数。农民手里有余粮,能够多议购一些粮食的,要争取多购。

二、在保证完成国家大米“议转平”调拨计划和国务院委托商业部代购的大米调拨的前提下,议价大米和东北三省及内蒙古的大豆,原则上应当在地区之间放开搞活,打破地区封锁,疏通流通渠道,保证粮食调剂顺利进行。具体办法由各生产省、自治区、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并报商业部备案。

三、地区之间议价粮调剂价格,仍以对农民的议购价格为基础,加必要的费用和合理利润,从严掌握。产区和销区都不得任意抬高价格。省间“议转平”大米的调拨价,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具体价格由调拨双方协商确定。

四、商业部和有关粮食生产省,要积极筹建国家领导下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同时要继续采取交易会等形式,有组织有秩序地搞好地区之间议价粮食的调剂。

五、粮食运输,仍要坚持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国家调拨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议价粮的运输。除其它品种已有规定外,大米和东北三省及内蒙古大豆的运输办法由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拟定下达执行。

以上各项,请贯彻执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