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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保监函(2002)13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5-20

施行日期:2002-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保监办:

为加强对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严格执行《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办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本辖区内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有关申请进行初审或审批,并按《办法》要求,及时将规定的事项向保监会备案。

二、各保监办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保监会。

三、各保监办应在每年3月15日以前完成本辖区内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报送工作报告及年报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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