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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农办渔(2010)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3-03

施行日期:201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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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0〕23号)

为进一步加强渔政队伍政风行风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服务水平,根据《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督察规定》)和2009年全国渔业执法督察工作会议精神,现将2010年开展渔政执法督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渔政执法督察机制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督察规定》有关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权责明确、上下联动的督察工作机制。

(一)明确渔政执法督察职能部门。按照各级渔政执法督察职能部门由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督察工作负责人由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督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有渔业综合执法机构的,督察工作原则上由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督察工作负责人由该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的要求,各地要尽快确立督察职能部门及负责人,并于3月31日前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二)确定渔政执法督察人员。各地要把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熟悉渔政管理工作的同志充实到督察工作岗位,并将选配的督察人员名单于3月31日前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将统一制作、发放督察证,并将分期分批组织督察人员参加专门培训。

二、统一部署,积极有序开展渔政执法督察工作

各地要根据统一部署,加大对执法责任的追究力度,督促渔政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严格履行职责,确保重大渔政执法工作的贯彻落实。2010年拟重点对以下渔政执法工作开展督察:

(一)重大渔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实施。要深入执法一线,主动开展对“护渔2010”海洋渔政执法行动、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长江禁渔执法、水产养殖执法等重大渔业执法行动的重要环节的现场督察和明察暗访,深入跟踪,及时发现和纠正渔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执行。要加强对《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执行情况的督察,维护渔政队伍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要严肃查处渔政执法活动中的违纪行为,特别是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对渔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解决。要加强对渔政管理中审批、发证、补助发放、罚没、收费等执法过程中易出现问题部位和环节的监督,加大对解决渔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督察力度。

(四)渔政标志的规范使用和规范着装。要加强对渔政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国渔督[2008]60号文件情况进行督察,要按要求着装并佩戴标识,不得随意改变,着装要整齐、标识佩戴要完整、穿着要规范,树立中国渔政的良好形象。

三、开拓创新,推进执法督察制度顺利实施

各地在开展督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督察规定》,创新督察方法,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今年的督察工作。

(一)认真学习、明确任务。督察人员要深入学习《督察规定》,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渔业工作会议和渔业执法督察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渔政执法和渔业专业知识,提高渔政执法督察能力,推进执法督察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创新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效。各地要根据统一部署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今年的渔政执法督察工作方案,有条不紊地开展督察工作。要创新督察工作方法,讲求实效,努力赢得渔政机构和广大渔政执法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协作、指导与宣传交流。开展渔政执法督察工作,要注意与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注重构建内部监督体系,做到监督关口前移,实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上一级督察部门要加大对下级督察工作的检查指导,注重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做好宣传和信息报送,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充分发挥渔政执法督察的教育警示作用。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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