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粮食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粮食行业“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粮办政(2010)8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4-14

施行日期:2010-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家粮食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粮食行业“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政〔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6年《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国粮政〔2006〕106号,以下简称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粮食部门紧紧围绕粮食流通中心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深入开展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粮食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扎实推进依法管粮,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10年是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检查验收年。为做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检查验收工作,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0号)的统一部署,国家粮食局决定对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粮食局长会议精神,全面检查验收各级粮食部门“五五”普法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为粮食流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内容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两部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全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

各省级粮食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标准或考核评估办法。

三、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验收工作从2010年4月份开始,年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4月,参照《全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自查。5-6月,各级粮食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检查验收方案逐项进行自查。自查工作要在6月10日前完成,各省级粮食部门要在6月20日前将组织开展自查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

(三)组织检查。7-9月,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国家粮食局将组织人员赴部分省份进行检查。各省级粮食部门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对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写出总结报告,于9月10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

(四)评比表彰。各级粮食部门要及时发现“五五”普法先进典型,按要求做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工作先进典型的表彰工作,为全国“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工作是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级粮食部门要在本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下,将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作为今年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点,在粮食流通工作中统筹考虑和安排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普法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验收实施方案和考核验收标准,保证检查验收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全面落实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的各项任务。

(二)围绕中心,保证质量。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和推进依法管粮的重要举措,各级粮食部门要紧紧围绕粮食流通中心工作,按照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对照检查验收标准,认真组织检查验收,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验收任务,进一步推动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0〕1号)要求,结合行业特点,集中宣传粮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粮食行业“五五”普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宣传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绩,宣传粮食法制建设成就,为深化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认真总结,表彰先进。地方各级粮食部门要对“五五”普法以来的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认真回顾和全面检查,总结“五五”普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组织开展自查情况和“五五”普法总结情况,按要求做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推荐工作。

附件: 全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全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

为做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全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现提出全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

1.成立“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普法工作;明确“五五”普法工作办事机构,健全工作制度,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2.研究制定本部门“五五”普法规划;每年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或要点,年初有部署,年内有检查,年度有总结。

3.开展宪法、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宣传。

4.开展粮食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颁布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做好“10•16”世界粮食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宣传活动。

5.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积极参加国家粮食局举办的条例周年宣传活动;结合本地实际,围绕主题,制定宣传方案,自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条例周年宣传活动。

6.开展粮食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粮油标准的学习宣传。做好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储备制度、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质量卫生制度、应急制度、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制度,粮油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等专题学习宣传活动。

7.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开展。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结合粮食行业特点,重点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8.抓好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年度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培训。

9.抓好机关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重点完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

10.抓好粮食经营者、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法制宣传。重点开展经营者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应履行法定义务,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和法律法规中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规定,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粮油科学消费知识等方面的宣传。

11.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加强粮食法制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粮食行政执法职责,强化粮食行政行为监督,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粮的能力和水平。

12.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粮食流通重要环节、重要领域,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检查力度;重点做好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等专项检查工作。

13.深入开展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长效机制,完善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动态管理制度,认真总结和宣传推广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14.加强粮食行政复议工作,完善粮食行政复议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有效化解粮食行政争议。

15.加强粮食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粮食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及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建立粮食法制讲师团和粮食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

16.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积极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重点利用粮食行业报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网站、粮食企业网站等平台,开辟固定的粮食法制宣传栏目(专栏、专版和网页);及时组织征订和编发普法教材和资料。

17.创新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围绕粮食流通中心工作,广泛开展法律咨询、知识竞赛、演讲、征文、讲座、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

18.落实普法经费保障。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专门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证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普法任务要求,不断调高经费保障标准。

19.建立健全普法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理论研究。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