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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0-03-26

施行日期:2010-03-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0年3月22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0年3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并于2010年3月1日实施,《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同时废止。为此,市政府决定,1987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6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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