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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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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11-15

施行日期:2010-12-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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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切实提高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效率,现就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作出如下规定:

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首次申报未获备案需再次申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在不予备案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再次申报且未提出书面要求退回申报资料的,在提交的资料中,除申请表外,可提交其他首次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同时应提交申报资料复印件与首次申报资料原件一致的保证书,复印件应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可以不再提交送审样品。再次申报仍不予备案的,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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