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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0)17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10-12-13

施行日期:2010-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7号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res/2/20101222/1292973493453_1.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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