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报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一五零分理处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太平寿豫(2006)26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一五零分理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为取得资格的机构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须由取得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持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此复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保监局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豫保监复〔2006〕17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5-19
施行日期:2006-05-19
时效性:已失效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报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一五零分理处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太平寿豫(2006)26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一五零分理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为取得资格的机构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须由取得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持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此复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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