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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1998]8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1-27

施行日期:1998-11-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地震局、计委、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

我省是一个历史强震区,1556年的华县8级大地震震惊中外。据预测,90年代以来,我国大陆进入了本世纪第五个地震活跃期,该活跃期可能持续到下世纪初,地震活动的主体地区在中国西部。今年1月5日,泾阳县发生的我省近40年未遇的4.8级有感地震,预示着关中地区地震活动明显增强。我省面临的地震形势是严峻的,防震减灾任务是艰巨的。

多年来,在国家地震局和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我省的防震减灾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尤其是“八五”和“九五”期间,省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从经费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使我省的防震减灾能力逐年提高,综合防震减灾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经费分担体制和投资渠道没有确定,防震减灾工作很难全面推进和协调发展。

去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地震局联合发文(国震发[1997]060号)要求各地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及其相应的经费渠道。今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地震局《关于1998年地震趋势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报告》(国办发[1998]1号文),要求各地认真贯彻三部委局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加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经费投入。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也明确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其建设所需投资,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的防震减灾工作,现就建立健全我省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经费渠道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防震减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防震减灾工作正常开展,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各地(市)、县(区)要加大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本辖区地震系统职工的人员经费;确保主要为本辖区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信息通信网、分析预报系统、防震减灾决策指挥等技术系统,以及震害预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大震应急、地震现场等工作项目所需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及相应的事业经费。

三、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省地震监测台网、信息通信网、分析预报等技术系统,以及省地方性法规建设,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大震应急及地震现场工作,震害预测与评估、抗震设防标准管理等内容的综合防震减灾工作项目所需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日常运转经费,由省政府承担。为全国服务也为地方服务的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等的有关费用,由国家地震局承担。

四、各级地震工作部门是同级政府的防震减灾工作职能部门。省地震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和国家出台的各种补贴、津贴等),由中央财政承担;职工的公费医疗、住房等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需经费及我省出台的补贴、津贴等,应视同省直公益性事业单位,给予安排。地(市)、县(区)地震系统的人员经费,仍由同级财政解决。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

陕西省地震局
陕西省计划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1998年11月27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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