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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蓟县贯彻实施<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蓟政发[2002]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14

施行日期:2002-06-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蓟县贯彻实施〈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

蓟县贯彻实施《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细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规范防震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地震办公室(简称地震办)是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规划、建设、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地震办除了地震行业管理职能之外,其社会管理职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管理抗震设防要求和震害预测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情搜集和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第五条 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宏观异常报告、灾情速报等各项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地震监测设施和破坏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站的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或妨碍。凡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报市地震局或者地震办审批。

确实无法避免的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征得市地震局或者地震办的同意后,须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迁移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规划部门对未经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不得审批。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案件的查处。

第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选择建筑场地,必须避开地震活动断层。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

大影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按照《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必须对其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报地震办备案。

第九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城镇建设工程和农村公共建筑以及乡镇企业生产,办公用房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震办审核抗震设防要求。

(一)六层以上楼房(含六层楼房)及生命线的工程建筑;

(二)建在断层附近或者滑坡危险区的建筑物。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八、九条之规定的建设工程,计划审批部门不准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组织地震科技、教育、新闻、文化等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的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中、小学校要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增加地震知识课程。

每年的七月二十八日所在周,全县集中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商场、影剧院、车站、医院、学校、宾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必须制定地震应急疏导预案,并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和明显标志。

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救灾保障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地震应急重点目标的所在单位,必须制定地震应急重点目标抢修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地震应急指挥场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学校以及地震应急重点目标的所在单位,要做到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地震应急能力。

第十五条 在本行政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办根据《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市地震局或者地震办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损害地震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之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建设单位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办根据《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批准立项或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地震工作管理人员依法执行防震减灾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防震减灾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从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地震办及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临阵脱逃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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