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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害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瑞府发[200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13

施行日期:2006-03-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湓城、桂林街道办事处,青山、大德山林场,赛湖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震灾害救灾款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款物管理、发放不出问题,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地震救灾款的管理发放工作职责

地震灾害救灾款是党和政府对灾民的关怀,是灾后重建资金的重要来源,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政发【1999】7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地震救灾款的管理及发放规范、公正、公平、公开;确保救灾款及时足额发放到灾民手中。

民政部门负责核灾、救灾和救灾款的发放、统计、管理、审核工作;要建立救灾资金专账、专册、专人核算的资金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核算方法记好总帐和分户帐。切实加强救灾款的发放全过程管理、监督工作,严格把关。

财政部门负责救灾款的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要设立救灾款专户专账,并由专人核算管理。收到民政部门要求拨付地震救灾资金申请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的救灾资金支出专户,要做到跟踪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受理群众的举报,强化监督和检查,及时查处救灾款方面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审计部门负责对救灾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救灾款使用合法、规范、高效。

各乡镇场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救灾款的申拨、统计、发放、管理、监督工作,做到救灾款发放及时、手续完善、资料齐备、统计准确。

各村(居)委会负责协助上级有关单位做好救灾款的发放工作并对救灾款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张榜公布、组织群众评议、接受群众监督。

二、严格把握地震救灾款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地震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任何费用,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的范围。其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修、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地震救灾款的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的灾民的基本生活。

三、认真做好地震救灾款的发放管理工作

我市地震救灾款的发放涉及灾民户数多,工作量大,情况错综复杂,救灾款的发放管理工作必须做到:1、严格执行救灾款使用原则,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改变用途;2、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不得擅自超标准或降低标准发放;3、救灾款的发放坚持公开的原则,不论是向灾民发放现金还是实物,都要将数额公开、对象公开、坚持群众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按规定报批、自觉接社会监督;4、严格执行救灾款的发放程序,按照“核灾到户、救灾到户、帮扶到户”的原则,严格发放程序,做好救灾款的发放工作。灾民住房重建资金要经灾民申请,村(居)委会核实,乡镇审批,报市灾后重建指挥部农村组和城区组分别备案,统一登记造册,乡镇信用社按规定标准和批准手续向灾民发放专用存折,支付救灾款。一类户的建房补助资金要经市政府分管农村和城镇的领导审核签字后发放;5、市直各部门和各乡镇场街道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款使用发放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把关,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救灾款的使用效能。

四、建立健全地震救灾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救灾款的使用报告制度。市财政、民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民政部门拨付的救灾款通知后,三天内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提出救灾资金的安排意见。各乡镇、场、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本辖区内和本单位的救灾款(含捐赠款)发放、使用、管理情况用书面材料,由法人代表签字后,上报到市“11.26”地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指挥部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各乡镇、场、街道办对下属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救灾款发放、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五、切实加强对地震救灾款使用发放管理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地震救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饶思汉同志任组长,市民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地震救灾资金的使用、发放管理工作。各乡镇、场、街道办也要成立相应的地震救灾资金管理机构。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联系,互通情报,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专门负责地震救灾款使用发放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要牵头组织检查组不间断地对全市地震救灾款物使用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对违反救灾款使用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凡违规违纪直接责任人一律开除公职,取消财政供养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款的使用发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到一级一级、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救灾款使用合法、管理规范、发放及时、专款专用、监督到位,切实提高救灾款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

瑞昌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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