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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辽保监中[2006]6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6-09

施行日期:2006-06-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报送的《关于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鞍钢支行等14家银行网点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太平寿辽[2006]3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鞍钢支行新钢分理处等10家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许可证编号及代理险种见附件。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鞍钢支行等4家单位已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你分公司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四、你分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代为办理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将许可证及时转交申请机构,督促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附件:核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许可证编号及代理险种清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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