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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震系统建设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7)1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08

施行日期:2007-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我省地处大陆东南沿海地震带,地震活动频繁。近年来,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扎实推进。为提高全省综合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地震系统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层地震工作队伍建设。基层地震工作是提高社会防御地震灾害能力的重要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地震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建立健全地震工作机构,并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配齐配强领导班子。设区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专职配备,不得兼任。省编办要进一步督促各地机构编制部门切实做好《关于市县(区)地震工作机构问题的通知》(闽委编办(2001)137号)文件的落实,督促地震重点防御区的县(市、区)按要求单独设立地震工作机构;省人事厅要按照《福建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闽委办(2007)9号)文件的规定,在市、县(区)上报地震部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时积极给予支持。

二、加大对地震系统的经费支持。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在保障地震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基础上,每年应根据当地防震减灾业务工作的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业务经费,保障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等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快建设防震减灾技术设施。各市、县(区)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的需要,建设一批防震减灾基础设施重点项目,提高防震减灾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各设区市要因地制宜地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未建立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和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的设区市要抓紧建设。

四、强化地震工作部门职责。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震减灾的工作部署,按照“四个重在”的实践要领,增强工作能力,拓展服务领域,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保障,进一步为沿海高速铁路、公路以及核电站、城市输油输气系统等特殊重大工程提供地震预警服务,为全省重要矿山、易燃易爆工矿企业提供安全监测,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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