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报送的《关于清河门区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址的请示》(国寿人险辽发[2006]3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分公司清河门区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由“阜新市清河门区新昌路站前广场西侧”变更为“阜新市清河门区新昌路”。
文到后,你分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到我局换领《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事宜。
此复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辽保监寿[2006]3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6-30
施行日期:2006-06-30
时效性:已失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报送的《关于清河门区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址的请示》(国寿人险辽发[2006]3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分公司清河门区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由“阜新市清河门区新昌路站前广场西侧”变更为“阜新市清河门区新昌路”。
文到后,你分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到我局换领《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事宜。
此复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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